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工人的岗位津贴究竟有多少?
本文转自辛钧辉律师。本文以受理的两个援助个案为例,结合在日常相关咨询解答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简要梳理一下职业性岗位津贴在实操层面及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问题,以此抛砖引玉,探讨如何能将“职业性岗位津贴”制度真正落地。
案例-1
马先生自2006年开始在某公司从事打磨工工作,工作过程中接触粉尘、噪音等有害物质,2014年7月马先生经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九级伤残。马先生认为因其工作岗位接触粉尘,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其支付岗位津贴,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10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两年内的岗位津贴2400元。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的规定,马先生所在的公司应当支付岗位相应的岗位津贴,但马先生部分时间的岗位津贴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故仅支持了马先生1年内的岗位津贴1200元。
案例-2
李先生自2010年开始在某公司从事打磨工作,每月平均工作24天,每天平均工作11.5小时,工作过程中接触粉尘。2012年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但一直未进行职业病诊断。2015年8月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即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职业性岗位津贴。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职业性岗位津贴,而且李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故驳回了李先生该项请求。
Q1
何为职业性岗位津贴
职业性岗位津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之规定,由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的岗位津贴。现行法律规定当中并没有“职业性岗位津贴”这一概念,在此将职工因工作岗位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应获得的津贴称为“职业性岗位津贴”,仅为与其它类型的岗位津贴相区别。
Q2
职业性岗位津贴的法律依据
目前关于劳动者享有职业性岗位津贴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2、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以下简称:《通知》)
需要说明的是《通知》制定于1992年,距今已23年,且该《通知》仅规定化工行业有毒有害岗位的津贴计算标准。而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年)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征求意见稿),化学因素仅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多项大类中的一类。
Q3
职业性岗位津贴法定标准
1992年出台的《通知》仅规定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津贴计算标准,该《通知》规定岗位津贴按等级计算,等级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分别为甲、乙、炳、丁4个等级。甲等属于极度危害,按2.0元/天发放津贴;乙等属于高度危害,按1.5元/天发放津贴;丙等属于中度危害,按1.2元/天发放津贴;丁等属于轻度危害,按0.9元/天发放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未规定职业性岗位津贴的计算标准,目前也没有见到关于职业性岗位津贴的配套规定。
Q4
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职业性岗位津贴的请求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特殊岗位津贴仍存不同的裁判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因此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职业性岗位津贴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虽然规定了职业性岗位津贴,但是目前并没有规定职业性岗位津贴该如何发放,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职业性岗位津贴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职业性岗位津贴没有依据。
Q5
职业性岗位津贴的法律性质,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从目前法院支持职业性岗位津贴的生效判决来看,对于职业性岗位津贴的法律性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性岗位津贴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故追索职业性岗位津贴应当适用1年的普通仲裁时效(如【案例-1】的裁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职业性岗位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索职业性岗位津贴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仲裁时效)
Q6
目前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职业性岗位津贴标准
从法院支持职业性岗位津贴的生效判决来看,司法实践中职业性岗位津贴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约定执行;第二种:参照《通知》的标准进行核定,按照《通知》的标准最高不超过60元/月;第三种:法官根据案情进行自由裁量,从目前掌握的判决来看有50元/月—300元/月不等。
Q7
请求职业性岗位津贴的举证责任
因为职业性岗位津贴制度基本没有建立起来,所以也极少有劳动者知道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职业性岗位津贴。绝大多数劳动者都是在患职业病后,有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学习了一些关于职业病方面的法律知识后之后才去主张职业性特殊岗位津贴。由于职业病诊断是归因性诊断,即劳动者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才有可能诊断上职业病,故在劳动者提供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裁判用人单位支付职业性岗位津贴。
劳动者没有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情况下请求职业性岗位津贴的,法院可能会要求劳动者对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举证,如劳动者无法举证,法院以劳动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为由驳回劳动者请求(如【案例-2】)。也就是说,法院倾向于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总结】
职业性岗位津贴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应享受的法定待遇,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该项待遇的法律性质、发放标准没有具体配套规定,导致在实践中仅有极少数用人单位落实职业性岗位津贴。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职业性岗位津贴维权时困难重重,法院对职业性岗位津贴裁判标准也不统一。我们认为要真正落实职业性岗位津贴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明确职业性岗位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因为该项津贴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享有的法定待遇,与劳动者提供劳动密切相关。另外,参照《通知》的规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明确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故职业性岗位津贴也应属于劳动报酬。明确职业性岗位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同时也解决了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者诉请职业性岗位津贴就不适用1年的一般仲裁时效,而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2、明确职业性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通知》规定的是23年前的标准,发放标准明显过低,而且仅规定化工有毒有害岗位的津贴标准,不能覆盖《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其他类别,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出台具体的配套规定,明确职业性岗位津贴发放标准。这样一来,将促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立职业性岗位津贴制度,也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依据。
>>>>3、明确职业性岗位津贴的举证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劳动者仅需初步证明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素即可,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掌握单位的环境检测报告,故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